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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京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京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357号罪犯江京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8日作出(2011)岳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京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20127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江京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京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4次表扬余9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记录、低保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京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京成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