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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437号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南泊村。法定代表人张显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革,青岛城阳馨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501号1层。法定代表人牟成臻,该公司经理。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不能确定其所诉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的具体地址,致使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泰合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6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邴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