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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令强申请执行周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令强,周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59号申请执行人:何令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专政,汝州市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向阳,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何令强申请执行周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6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周向阳在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864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帅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