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510号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茶亭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674830398。法定代表人:方岳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志朋,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辉路820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276446R。法定代表人:许先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延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家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