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毛春贤、梁伟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贤,梁伟军,吕莉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6刑初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春贤,曾用名梁春贤,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199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2年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于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平远县看守所。被告人梁伟军,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广东省梅县区。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8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11月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于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平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吕莉娟,曾用名吕春香,女,1968年8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2011年1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平远县看守所。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春贤、梁伟军、吕莉娟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春贤、梁伟军、吕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毛春贤、吕莉娟经商议决定以“拾金平分”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并邀集被告人梁伟军加入,随后三人准备了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三辆自行车、假金块及购买收据等作案工具。次日上午,毛春贤、吕莉娟、梁伟军来到广东省梅县区西阳镇,在西阳镇白宫邮政储蓄银行门口锁定被害人杨某1,由梁伟军将事先准备好的装着钱的透明香烟盒包装袋故意掉在地上,再由吕莉娟上前将钱捡起,毛春贤以“路边财,见者有份”为由,提议杨某1一起分钱,杨某1同意后,毛春贤、吕莉娟提出到偏僻处以妨失主找来,将杨某1带至深意桥对面公王庙前的空地上,吕莉娟打开袋子,里面有一叠零钱、疑似黄金的方块以及收据一张,毛春贤提出给吕莉娟和杨某1一人10000元,金块归他,然后与吕莉娟诱骗杨某1将其定期存折中的6000元取出作为分金子的保证金,毛春贤回家拿到钱回来就将6000元还给杨某1。杨某1同意后,由吕莉娟陪同杨某1到白宫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厅将6000元取出,后二人返回毛春贤所在的位置,吕莉娟将6000元交给毛春贤,毛春贤提议将金块和6000元藏在草丛里,由吕莉娟去藏好,他则回家去取钱,让杨某1一人在原地等候。随后毛春贤和吕莉娟带着骗得的6000元和假金块逃离现场。得手后,毛春贤、梁伟军、吕莉娟将6000元平分。2017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梁伟军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搭载被告人毛春贤、吕莉娟前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途中三人事先作了分工。到平远县城后,三人分别骑一辆自行车寻找作案目标,在平远大道中的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厅锁定被害人王某1,在王某1走出银行经过百川商业中心门口的三角形人行道时,梁伟军故意将装着面额100元及一些散钞的透明香烟盒包装掉落在地,吕莉娟将香烟袋拾起,毛春贤上前以“路边财,大家分”为由,提议王某1一起分钱,王某1同意,毛春贤、吕莉娟提出到偏僻处以防失主找来,将王某1带至平远大道北顺丰加油站后面的“国某”混凝土搅拌场一个无人的角落商议如何分金块,期间毛春贤将假金块递给吕莉娟借机置入香烟袋中。毛春贤提出由其回家拿钱用于买金子,并与吕莉娟诱骗王某1临时看管金块,但要求王某1以身上的银行卡、存折作为抵押,吕莉娟先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毛春贤并说出密码,骗得王某1交出邮政银行存折2本及银行卡1张,接着毛春贤以核实存折和银行卡真实性的理由,拨打假装银行工作人员的梁伟军的手机,由梁伟军在电话中骗取王某1的存折和银行卡密码,毛春贤又以防止别人来分钱的借口骗走王某1的华为畅享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854元)。随后,毛春贤离开该处和梁伟军汇合,二人分别在平远县大柘镇环城路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厅和平城中路邮政银行平远支行两个网点支取被害人王某1及其丈夫张某秀的存折和银行卡共计取款9.47万元,后驾车回到搅拌场附近,吕莉娟借机脱身,与毛春贤、梁伟军一起逃回梅州市区,并将骗得款项三人平分,每人分得31000元,华为畅享5S手机一部由吕莉娟分得。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毛春贤、梁伟军分别在梅江区、梅县区被抓获归案,从毛春贤处扣押现金680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杨某1;从梁伟军处扣押了赃款1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吕莉娟在广东省罗定市被抓获归案,从吕莉娟身上扣押现金833元及银行卡,吕莉娟自愿同意将银行卡内2300元取出和现金833元共3133元用于返还被害人,该款已发还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的受立案登记表、被害人杨某1、王某1陈述、证人杨某2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及犯罪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春贤、梁伟军、吕莉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春贤、梁伟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莉娟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春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梁伟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吕莉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毛春贤、梁伟军、吕莉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退赔被害人杨秀玉5320元,退赔被害人王秋华82421元。五、作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白色OPPO手机、金黄色三星手机各一部、三辆自行车、银色海马牌小型七座面包车(发动机号A12477158,车架号LJPSCA218AB003781)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兰人民陪审员 黄 薇人民陪审员 刘军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