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87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能志、齐英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能志,齐英松,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陈能志,男,生于1963年6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齐英松,男,生于1958年10月23日,汉族,公安县人,住公安县,被执行人: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区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光谷8号二期(K24-1、K24-2)6幢1单元1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9MG8P。法定代表人:綦冠武,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能志与被执行人齐英松、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鄂1087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齐英松、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陈能志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34万元;被执行人齐英松、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陈能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付);被执行人齐英松缴纳案件受理费14027元、被执行人齐英松、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缴纳申请执行费25800元。但被执行人齐英松、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英松、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9827万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齐英松、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收入237.982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齐英松、湖北齐建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