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2、王贵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王贵美,王贵飞,王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555号原告:王某2,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原告:王贵美,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原告:王贵飞,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原告:王某1,男,200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王某1之父亲。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熠,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负责人:张明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2、王贵美、王贵飞、王某1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涉案车辆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公司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2、王贵美、王贵飞、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00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2、王贵美、王贵飞、王某1承担。审判员 罗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