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治国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144-1号被执行人:赵治国,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赵治国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8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98元,其中50元缴纳执行费,余款148元作为罚金上缴国库。本院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5月16日,我院到被执行人处查找未果。4、本院亦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静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