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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华文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华文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智深,翁丽虹,黄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号。组织机构代码:68346903-4。负责人杨秋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华文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346341-7。法定代表人陈智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智深,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翁丽虹,女,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黄剑飞,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华文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智深、翁丽虹、黄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委托吉安市赣信物资拍卖中心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西华文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井冈山经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与京九大道交叉口的五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井开区国用[2009]第I-125-A、B、C、D、E号)及四处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井开区房字第××、A0××15、A0××16、A0××17号),拍卖得款13820000元,其中,其他抵押权人领取3951371元,吉安县法院参与分配200000元,协助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扣税89941.98元,申请人领取执行款9455130元。另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同意,被执行人江西华文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变卖机器设备缴款1000000元,被执行人黄剑飞自动履行700000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1155130元。被执行人陈智深、翁丽虹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黄剑飞在江西粤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公司内部原因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现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