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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成福与张建平、姚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福,张建平,姚卫军,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069号原告:朱成福,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进才,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平,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郁飞,杭州市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姚卫军,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施劲松。原告朱成福与被告张建平、被告姚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福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福撤回对被告中南航空港建设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妙金书 记 员  慎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