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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松滋宜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松滋宜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财保11号申请人: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胜利村(丽苑小区)3栋2单元。法定代表人:胡畔,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松滋宜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城东工业园永兴路。法定代表人:杜世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宜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关忠、李卜娟自愿以共有房屋二套[1、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六巷八号颐和居小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松国用(2014)第0398号;2、位于新江口镇言程路184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为鄂(2017)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9000号],担保人关忠自愿以鄂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宜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关忠、李卜娟共同共有[1、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六巷八号颐和居小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松国用(2014)第0398号;2、位于新江口镇言程路184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为鄂(2017)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9000号]的房屋,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担保人关忠所有的鄂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中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