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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恢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开新、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新,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恢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开新,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龚存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开新与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永阳支行,开户帐号为20000324265310300000067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永阳支行,开户帐号为20000324265310300000067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