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童乃福、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乃福,张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349号申请执行人:童乃福,男,1963年4月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童乃福与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