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邯郸金都饭店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金都饭店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1056号原告:邯郸金都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71335677H。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雨,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晓,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670924W。法定代表人:陈亚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邯郸金都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邯郸金都饭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金都饭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金都饭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288元,减半收取计196144元,由原告邯郸金都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