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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长春申请执行闫保山、吴月华、吴月启、吴月强、叶狗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春,闫保山,吴月华,吴月启,吴月强,叶狗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833号申请执行人袁长春,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保山,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月华,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月启,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月强,男,1970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叶狗留,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袁长春申请执行闫保山、吴月华、吴月启、吴月强、叶狗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长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执83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书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