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郁青与王春龙、张元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郁青,王春龙,张元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763号原告:张郁青,女,满族,住辽宁省辽阳市。被告:王春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张元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郁青与被告王春龙、张元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郁青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郁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坚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