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冬梅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冬梅,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854号原告侯冬梅,女,出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委托代理人吴锐,男,出生于1968年8月7日,汉族,住郑州市矿区,系原告侯冬梅丈夫。委托代理人侯井芝,女,出生于1974年10月25日,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系原告侯冬梅的妹妹。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西街44号。法定代表人秦金堂,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明洁、肖秋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冬梅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冬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冬梅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存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