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永军与贾海军、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军,贾海军,张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永军,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人。被执行人贾海军,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玉梅,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人。本院在执行崔永军波依据本院(2017)陕0821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海军、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贾海军、张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二被执行人贾海军、张玉梅向申请执行人崔永军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74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贾海军、张玉梅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一套,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人崔永军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贾海军于2018年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崔永军借款本金50万元,若被执行人贾海军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申请人崔永军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否则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7460元由被执行人贾海军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