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太阳与胡启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太阳,胡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太阳,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胡启兵,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关于沈太阳申请执行胡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1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启兵应向申请执行人沈太阳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胡启兵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太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银行、房管、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启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启兵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启兵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候文彪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黄小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智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