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与于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于琴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6351号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兵。被告:于琴琴。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与被告于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爱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