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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景辉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辉,北京市佰威盛佳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954号申请执行人:王景辉,男,1994年12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佰威盛佳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东街108号。王景辉申请执行北京市佰威盛佳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景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佰威盛佳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共计1358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佰威盛佳家具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佰威盛佳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景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佰威盛佳家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景辉申请执行的劳务费1358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市佰威盛佳家具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景辉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佰威盛佳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井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