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丰都县丰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贵州尊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都县丰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贵州尊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都县丰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一幢1单元8-1号。法定代表人:古从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尊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云山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正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丰都县丰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尊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4民初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丰都县丰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4民初821号民事裁定,裁定移送重庆市丰都县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因上诉人丰都县丰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丰都县,不属于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贵州尊龙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南县,故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丰都县丰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彬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