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彦与智云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彦,智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15号申请人高彦,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智云彪,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高彦与智云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应予以解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智云彪所有车辆车籍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逢秀华所有车辆车籍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