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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春雷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刑更1196号罪犯谭春雷,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14日,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谭春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罪犯谭春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该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山法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春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未缴纳);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2013)山法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谭春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未缴纳)。追缴被告人谭春雷及同案犯违法所得1300元,上缴国库(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以罪犯谭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2017年8月31日,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谭春雷的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撤回(2017)三峡狱减字第667号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