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宏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宏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品卓,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宏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申请执行人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宏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欠款及利息4967451.22元、公告费1000元等暂计5166528.22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532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线线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