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刘增发与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发,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511号原告:刘增发,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403。原告刘增发与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因原告刘增发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阎怡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