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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江义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义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义泉。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法定代表人:肖捷,该部部长。再审申请人江义泉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宇、代理审判员李纬华、代理审判员仝蕾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江义泉不服该被诉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6月14日,财政部法制机构收到并受理该复议申请,同年8月5日,财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同月12日,财政部向江义泉邮寄行政复议决定,同月15日该邮件被签收。江义泉认为财政部逾期未答复行政复议处理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责令财政部对江义泉于2016年6月1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限期作出回复。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财政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并受理了江义泉不服财政部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6月16日,财政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向财政部办公厅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办公厅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后提交证据、依据。2016年8月5日,财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12日邮寄,邮件于2016年8月15日签收。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财政部法制机构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并受理了江义泉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6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同年8月12日交邮,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8月15日签收。据此,财政部已经履行了《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中规定的相应职责,现江义泉要求财政部履行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江义泉的诉讼请求。江义泉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案件相关事实,财政部已经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江义泉的上诉请求和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江义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事实。3.再审被申请人自2016年6月13日签收申请人邮寄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超过法定60日内行政复议期限,逾期未答复再审申请人。4.一审行政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适用法律错误,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显失公正。5.二审超过法定的三个月审理期限,且拒不依法开庭审理。据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立案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财政部是否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即财政部是否存在江义泉所要求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财政部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并受理了江义泉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6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显然没有超过法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财政部不存在江义泉所要求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被诉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根据财政部提供的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财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财办〔2014〕28号)及附件《财政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的规定,有关国家安全的专项预算及相关资料数据为绝密。因此,江义泉申请公开“财政部在2015年度下拨给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国家安全经费明细账目内容”的涉案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财政部据此决定不予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财政部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向江义泉说明了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可见,被诉告知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财政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江义泉关于被诉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诉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江义泉提出二审法院拒不依法开庭审理、超过二审法定的三个月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通常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显然,江义泉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江义泉的诉讼请求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亦无不当。综上,江义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江义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代理审判员  仝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