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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9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万基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万基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9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1847990-3。法定代表人:王钟声。被执行人:深圳万基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二路39号万基医药园厂房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许庆心。被执行人: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中区科技中二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浩。关于申请执行人哈高科大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万基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破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40162元、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依法裁定批准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根据本案执行依据中“若被告深圳万基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可在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就深圳万基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依法行使权力”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已于2014年10月27日向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本案债权总额人民币668848元。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万基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