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6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谌庆华与武汉盟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庆华,武汉盟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312号原告:谌庆华,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月容,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盟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15座1-8-1号。法定代表人:万文刚,总经理。原告谌庆华与被告武汉盟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谌庆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谌庆华负担。审 判 员 胡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 晶书 记 员 陈岚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