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玉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玉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589号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街7委1组。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井林,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抚松县。被告:申玉宝,男,职业不详,汉族,住抚松县。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玉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