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蒲国英与刘鸿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国英,刘鸿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682号原告:蒲国英,女,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刘鸿宴,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国英与被告刘鸿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国英提供被告刘鸿宴的地址无法送达,现原告又不同意转换程序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国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蒲国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愿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