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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陶焕、郭庆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焕,郭庆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财保19号申请人:陶焕,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人:郭庆浩,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申请人陶焕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尚北园1-1-170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19667号,保全价值60万元人民币。2017年8月30日担保人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价值6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焕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郭庆浩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尚北园1-1-170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17)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19667号,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陶焕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肖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