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494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清能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勤,女,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郊纺织城纺建路1198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