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平安与贾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平安,贾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612号原告:石平安,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木萨尔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勇,新疆吉木萨尔县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明斌,男,47岁,汉族,住吉木萨尔县。原告石平安与被告贾明斌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平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明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石平安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平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平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232元,由原告石平安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