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江县寿宁寺与丰德辉、张术各、刘辉、陶志平、成都翠云廊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江县寿宁寺,丰德辉,张术各,刘辉,陶志平,成都翠云廊文化艺术传播中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江县寿宁寺,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谭家街附*号。负责人:胥青松(释宏戒),该寺主持。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德辉,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术各,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辉,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审被告:陶志平,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翠云廊文化艺术传播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号*栋附**号。负责人:张正北,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上诉人中江县寿宁寺(以下简称寿宁寺)因与被上诉人丰德辉、原审被告张术各、刘辉、陶志平、成都翠云廊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川06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川06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6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叶兰审判员 魏红敏审判员 罗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