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6604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龙沟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龙沟电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604号原告: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西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添一,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龙沟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角墩村。法定代表人:丁章安。原告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龙沟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台合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