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9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贾喜生、贾国辉与张艳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喜生,贾国辉,张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贾喜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贾国辉,男,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张艳艳,女,汉族,居民。贾喜生、贾国辉与张艳艳抚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陕0829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艳艳于2017年4月14日之前支付贾喜生抚养费2250元;张艳艳每月支付贾国辉抚养费750元,从2013年4月23日算起至2024年9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张艳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艳艳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贾喜生、贾国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亚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