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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6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根兵、徐孝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根兵,徐孝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6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根兵,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徐孝闪,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根兵与被执行人徐孝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孝闪名下的坐落于宁海县徐霞客大道23-××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X0014689,土地证号:宁国用(2006)字第00685**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该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孝闪名下的坐落于宁海县徐霞客大道23-××号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薛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