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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佰魁与沈俊利、李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魁,沈俊利,李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865号原告:李佰魁,男,汉族,1978年5月1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沈俊利,男,汉族,47岁,现住前郭县被告:李佰玲,女,汉族,45岁,现住前郭县原告李佰魁诉被告沈俊利、李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佰魁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佰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