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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滕人峰与王君满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人峰,王君满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初625号原告:滕人峰,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满,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滕人峰与被告王君满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滕人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军到庭参加诉讼,王君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滕人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滕人峰与王君满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王君满协助滕人峰办理船舶的过户手续;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君满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7日,滕人峰与王君满就“辽大金渔55030”号渔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船价19.8万元,买方滕人峰于合同签订时将船款一次性支付卖方王君满,王君满于2010年2月7日在正明寺港将船舶交付滕人峰,并配合其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手续。合同签订后,滕人峰多次要求王君满依约为其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手续,王君满均拒绝,故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王君满未发表答辩意见。王君满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依法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滕人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船舶买卖合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石槽村民委员会证明、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2016年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缴纳记录(含缴费收据)、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保凭证及保费收据、涉案船(以下简称涉案船)照片,以上书证,滕人峰均出示原件,且与证人许政关于滕人峰与王君满之间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进行船舶交付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共同证明滕人峰向王君满购买其所有的涉案船并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书证及证人证言相关部分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滕人峰称其为领取涉案船油补凭证,但款项来源及性质缺少相关证据佐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7日,滕人峰与王君满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王君满将其所有“辽大金渔55030”号渔船卖给滕人峰,船价19.8万元,滕人峰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王君满于当日在正明寺港将船舶交付滕人峰,并配合滕人峰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手续,2010年船舶燃油补贴款归滕人峰所有。“辽大金渔55030”号渔船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国籍证书中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君满。滕人峰于2013年6日21日、2014年6月26日为该船办理雇主责任险,于2016年6月17日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2016年6月28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滕人峰现有的辽大金渔55030号船于2010年2月7日从王君满手中买入【有买卖协议为证】原船籍辽大金渔55030号,我村同意将该船籍转入我村,并办理过户”。2016年12月11日,涉案船完成船舶检验,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金普新区检验处对涉案船下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0日。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滕人峰与王君满签订的渔船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滕人峰与王君满均应按照双方船舶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滕人峰应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王君满购船款,王君满于当日交付船舶,互为给付义务。现滕人峰已证明其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船,可推定其已支付购船款,王君满已将船舶交付滕人峰。王君满依约负有协助滕人峰办理船舶过户手续的义务,但尚未履行,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王君满应当承担继续协助滕人峰办理船舶过户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滕人峰与被告王君满于2010年2月7日签订的就“辽大金渔55030”号渔船船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王君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滕人峰办理“辽大金渔55030”号渔船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130元(滕人峰已预交),由王君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信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汇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