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民聪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聪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8刑初4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民聪(曾用名李民充),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平和县。因涉嫌贪污于2016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章小燕、韩燕玲,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民聪被控贪污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7日、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芬、周剑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民聪其辩护人章小燕、韩燕玲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间,被告人李民聪承建平和县官田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双坑梯田整治工程。项目完工后,经时任中共平和县山格镇党委书记的曾某辉(已起诉)要求,李民聪伙同同案人朱某(已起诉)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将实际工程款由35594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虚增到435942元,由被告人李民聪领到该工程款后将虚报的80000元后交给曾某辉。2015年初,曾某辉为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上述8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民聪代管。案发后,被告人李民聪向中共平和县纪委退缴上述8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民聪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同案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款8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民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并提供被告人李民聪及同案人曾某辉、朱某等3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工程材料、到案经过等为证据证实。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惩处。被告人李民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对李民聪构成贪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且有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等酌定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由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审核验收的官田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由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其中被告人李民聪分包承建双坑梯田整治工程。2014年年初,项目完工后,经时任中共平和县山格镇党委书记的曾某辉(另案处理)要求,李民聪伙同同案人朱某(已判决)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将实际工程款由35594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虚增至435942元,李民聪领到该工程款后将虚报的80000元交给曾某辉。2015年初,曾某辉为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上述80000元交给李民聪代管。2015年12月30日,李民聪向中共平和县纪委退缴上述涉案赃款80000元。另查明,2015年6月3日,李民聪在他人的陪同下,主动到中共平和县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0日,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民聪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8日,李民聪协助抓捕涉嫌犯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的在逃犯林某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10日,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民聪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福建省平和电力公司平电(2007)13号任免通知、国网平和县供电公司人资〔2014〕1号任免通知书,证实李民聪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李民聪于2007年2月14日被聘任为南胜变电站站长,2014年3月14日被聘任为国网平和县供电公司南胜中心供电所副所长并免去南胜变电站站长职务。3.朱某的户籍证明、平山委[2012]55号任职通知及《中共平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山格镇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平委编〔2010〕2号),证实朱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及2012年8月6日至案发时,朱某同志任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及项目办主任。农业服务中心职责包括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好水利资源和设施管理工作等。4.曾某辉的户籍证明、平委干〔2011〕8号职务任免的通知及干部简要情况表,证实曾某辉的具体身份信息,及2011年4月8日至案发时,曾某辉任山格镇党委书记。5.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015年6月3日,李民聪在平和县供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到平和县纪委办案点接受调查。6.关于李民聪举报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及拘留证,证实2016年11月28日,李民聪协助抓捕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网上追逃的涉嫌诈骗犯罪的林某才。7.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00041551号,证实2015年12月30日,李民聪向中共平和县纪委退缴违纪款80000元。8.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官田小流域水保项目实际完成结算情况表,证实平和县官田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由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和业主自筹,其中双坑梯田工程实际结算435942元,同案人朱某在结算表中核实签名。9.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发票及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报账资金申请表,证实平和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汇给黑龙江龙航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官田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款的具体情况,工程项目由山格镇政府负责审核验收。10.黑龙江龙航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支付李民聪工程款银行对账单、官田小流域水保项目实际完成结算情况表,证实李民聪承建的双坑梯田工程结算款为435942元,该款项由黑龙江龙航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支付给李民聪。11.同案人朱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12月,林四省挂靠的黑龙江龙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官田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该项目系由平和县水土办牵头的国家水土重点建设工程,由上级拨付专项资金,山格镇政府为业主。林四省将项目分包四个人,其中李民聪承包双坑梯田等工程。2014年1月,由陈建华带队,罗清亮、卢某和其等人参与该工程竣工验收,其负责记录数据。验收回来当晚,曾某辉向其提出在李民聪承包的双坑梯田工程实际施工量基础上虚增80000元工程款。按曾某辉交代,其将实际工程款由355942元虚增至435942元,即虚增80000元(虚增的工程量主要是排水沟及坡改梯长度两部分),并制作官田小流域水保项目实际完成结算情况表,后其将该表给曾文旭和陈建华各一份,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官田项目工程款从县水土办拨到林四省挂靠的黑龙江龙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再由林四省具体支付给李民聪。朱某辨认了官田小流域水保项目实际完成结算情况表。12.同案犯曾某辉的供述,供认2012年12月,官田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由林四省挂靠的黑龙江龙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山格镇政府为业主,官田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款是上级财政拨付资金,为公款。为赶工程进度,镇政府跟林四省协调将项目分成四个小组项目分包施工,其向林四省推荐李民聪承包双坑梯田工程。2014年初,陈建华带队,朱某和罗清亮、卢某为成员,分别对四个小组项目进行验收,朱某根据验收测量数据核算工程量以便结算工程款。验收后的一天,其找李民聪商量在他实际工程量基础上虚增80000元,虚报款项先放他那,要用时再向他拿,不用时先给李民聪用,李民聪同意。其又交代朱某在李民聪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基础上虚增80000元工程款,并特别交代朱某这事不能跟任何人提起,朱某同意。工程结算后,朱某告诉其李民聪承包的双坑梯田等工程小组项目实际工程量是35万多,结算时已虚增到43万多,即虚增80000元。2014年春节前,李民聪领到该项目款后将80000元现金拿到其家里,其当场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3、4月,其听说县检察院找林四省调查,因怕事情败露,其找李民聪商量,将涉案80000元先给李民聪使用,需要用时其再向他拿,后其自筹资金80000元交给李民聪。曾某辉辨认了官田小流域水保项目实际完成结算情况表。13.被告人李民聪的供述,供认2012年12月,由平和县水土办牵头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官田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准备开工建设,项目由林四省挂靠的公司中标施工,山格镇政府作为业主,后其通过时任山格镇党委书记曾某辉帮忙拿到双坑梯田项目的工程。2014年初,陈建华带队,朱某和罗清亮、卢某,对其承包施工的双坑梯田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后一天,曾某辉找其商量,提出在其施工工程量上虚增80000元的工程款,虚报款项先放那里,曾某辉要用时再向其拿,不需要用时给其先用,其表示同意。不久后,朱某跟其说已按曾某辉要求,将其承包的工程款由原来35万多元,虚增到43万多元,即虚增80000元,并已给付给林四省。其知道工程量主要虚增在排水沟及坡改梯长度两部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将80000元拿到曾某辉位于小溪镇安居小区的家中给他,曾某辉收下。约在2014年3月份的一天,曾某辉叫其到他家中,提到县检察院在调查林四省,他怕林四省会知道虚增80000元工程款的事情,叫其把涉案的80000元钱先拿回去用,等他需要用时再其拿,其同意。过后,曾某辉将虚增80000元交由其保管。2015年7、8月份,其在被调查期间,已将上述80000元上缴平和县纪委。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民聪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同案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款8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犯意系由曾某辉提起,李民聪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主犯的意见,应予纠正。案发后,李民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犯意由曾某辉提出,李民聪系从犯,起帮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民聪具有自首、立功、退清赃款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李民聪贪污的事实、情节,属犯罪较轻,在共同犯罪中系起帮助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认罪表现,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民聪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由原办案机关暂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贤平代理审判员 马淑惠人民陪审员 林春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斌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64)?)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5?)。(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6?)。(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7?)。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9?),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10?)。第三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12?)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0?)的具体情节。第五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68)?)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