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林学与陕西万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学,陕西万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500号原告:张林学,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户县渭丰乡定五村*组。被告:陕西万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杏林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谢斌。原告张林学与被告陕西万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林学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学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张林学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