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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辛湖牙、欧阳毛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湖牙,欧阳毛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辛湖牙,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被执行人:欧阳毛着,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辛湖牙申请执行欧阳毛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欧阳毛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欧阳毛着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辛湖牙支付赔偿款16739.4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065元,执行费19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欧阳毛着虽有车辆,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理变现。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标的19804.44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