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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辉与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75号原告:王辉,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顺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甘连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君,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王辉与被告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熙酒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被告龙熙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08年7月23日至2016年8月30日法定节假日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64465.11元;2、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共计15406.5元;3、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625元;4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16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7241.4元;5、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9日共计15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报酬3620.69元;6、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高温津贴2880元;7、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双薪2000元;8、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扣款200元;9、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逾期不支付上述应得款项的赔偿金140438.7元。事实与理由:王辉于2008年7月23日入职龙熙酒店公司,岗位为饼房主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7月23日,双方续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2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王辉的月工资标准为5250元。因为龙熙酒店公司长期未足额发放王辉加班费、高温补助及工资,王辉多次要求补足工资均被拒绝。后龙熙酒店公司在未征得王辉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调低王辉的职务,降低王辉的工资,并拒绝王辉回原岗位上班的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辉于2016年8月19日向龙熙酒店公司邮寄律师函,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足各项未支付的工资。王辉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的裁决,诉至法院。龙熙酒店公司辩称:不同意第一项诉求,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王辉法定节假日加班152小时,龙熙酒店公司已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不同意第二项诉求,2016年4月1日至8月31日王辉提交了病假条,龙熙酒店公司按照病假工资给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不同意第三项诉求,龙熙酒店公司不拖欠王辉工资和加班费;不同意第四项诉求,王辉在2016年连续休病假6个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王辉不应当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不同意第五项诉求,龙熙酒店公司同意支付王辉2014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9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1237.69元;2016年4月21日至5月20日期间龙熙酒店公司已经支付王辉病假工资1376元;不同意第六项诉求,王辉在西饼房工作,屋内有中央空调设备,2016年3月以后王辉休病假,不存在三个月高温补助,其主张每月120元的高温补助标准也不准确,因为国家规定的高温津贴每年都有调整;不同意第七项诉求,王辉正常出勤满一年后可以有双薪,其2016年有6个月的病假;不同意第八项诉求,2016年3月21日至4月20日、2016年4月21日至5月20日期间王辉有违纪,工资表上有扣款这一项,但是实际没有扣款,龙熙酒店公司给王辉支付了病假工资;不同意第九项诉求,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辉于2008年7月23日入职龙熙酒店公司,岗位饼房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该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23日至2011年7月22日;龙熙酒店公司每月3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王辉工资,月工资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基数参照酒店现行制度的规定执行(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约定王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龙熙酒店公司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2011年7月23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22日。2014年7月2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辉主张劳动合同第十条是龙熙酒店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自行粘贴上的,龙熙酒店公司让其在纸条上签字,其拒绝了。龙熙酒店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纸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贴上去了。2016年3月22日,王辉开始休病假,龙熙酒店公司支付了王辉病假工资。2016年4月25日,王辉之妻生育一女。2016年8月18日,王辉委托律师向龙熙酒店公司邮寄律师函,以龙熙酒店公司拖欠加班费、高温津贴、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8月31日,王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龙熙酒店公司支付:1、2008年7月23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4465.11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625元;3、2016年10天年休假工资7241.4元;4、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9日15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3620.69元;5、2008年至2016年期间的防暑降温补助2880元;6、上述款项的赔偿金122833.2元;7、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双薪2000元;8、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的过失罚款200元;9、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15406.5元。2016年12月15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4478号裁决书,裁决:一、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15天陪产假工资2655.17元;二、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五角;三、驳回王辉其他仲裁请求。龙熙酒店公司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王辉同意大兴仲裁委裁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不同意第三项,诉至本院。王辉为证明其在龙熙酒店公司工作每满一年,龙熙酒店公司都向其支付双薪2000元,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银行对账单。龙熙酒店公司对该证据认可。王辉为证明龙熙酒店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调低其职位,降低其工资,2016年3月4日将其从西饼房主管调为员工,提交了员工职位调动表、员工工作表现评估表。龙熙酒店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这是总厨的决定,但人事部没有通过,领导也没有签批,只是部门意向而已。王辉为证明龙熙酒店公司应当支付其高温津贴,提交了王辉宇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1095号裁决书。龙熙酒店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王辉宇这个案子,其公司当时没有举证,仲裁只支持了王辉宇这一项请求,所以其公司没有继续诉讼。王辉为证明2008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龙熙酒店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费,其存在高温作业,提交了王辉宇和苏毅的证人证言(已到庭)。龙熙酒店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不认可,称两位证人在其公司工作过,酒店有中央空调,小厨房有中央空调和分体空调。龙熙酒店公司为证明王辉的操作间夏天不到33度,房间里有中央空调和分体空调,还有排烟系统,提交了照片。王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即使有这些东西,也不能证明室内温度有效降低到33度以下,因为室内有220度烤箱。龙熙酒店公司为证明王辉的加班费已足额支付,提交了加班费发放明细(2014年至2016年)、劳动合同。其中,加班费发放明细载明:“2014年春节,加班时间24小时,加班基数1500元,已发放加班费620.69元;……2016年元旦加班时间8小时,加班基数1800元,已发放加班费248.28元;加班时间合计152小时,已发加班费合计4372.41元。”王辉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远远低于其职务工资。龙熙酒店公司为证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没有进行实质性扣款200元,提交了工资表(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王辉对该证据认可。龙熙酒店公司为证明员工在其公司干满12个月,在次月支付双薪,病假累计超过21.75天不支付双薪,提交了调整酒店有关现行工资核算办法的请示、规章制度。王辉对该组证据不认可,称没有见过,也没组织学习过。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辉主张龙熙酒店公司未足额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龙熙酒店公司对此不认可,并提交劳动合同、加班费发放明细予以反驳。王辉对劳动合同第十条不认可,称记载该内容的纸条是龙熙酒店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自行粘贴上的,龙熙酒店公司让其签字,其拒绝了。龙熙酒店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纸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贴上了。因该纸条记载的文字与劳动合同文本不是同时形成,而是后贴上去的,应当由劳动合同的签约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否则对未签字方不产生约束力。根据工资表,王辉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加班费发放明细中载明的加班基数,龙熙酒店公司以该加班基数为标准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为王辉补足差额。因王辉未提交2014年以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且其已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与龙熙酒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其要求支付2008年7月23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中合理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王辉休病假4个多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其不能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故对其要求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辉的岗位为饼房主管,工作场所有高温烤箱,虽然室内有空调,但龙熙酒店公司不能证明该工作场所夏季的室内温度低于33℃,故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龙熙酒店公司应当支付王辉2008年7月23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高温津贴。因王辉2016年6月、7月和8月一直在休病,故对其要求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高温津贴请求中合理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王辉休病假数月,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龙熙酒店公司不认可该情形下应支付一个月双薪,并提交调整酒店有关现行工资核算办法的请示、规章制度予以证明,王辉对此虽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王辉要求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8月20日双薪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辉主张2016年3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龙熙酒店公司对其进行过失扣款200元,龙熙酒店公司对此不认可,并提交工资表反驳,王辉对该工资表认可,故本院对其要求支付上述期间扣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王辉提交的2016年3月4日员工职位调动表及员工工作表现评估表中仅有行政总厨签字,没有公司人事及总经理签字,且龙熙酒店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了王辉2016年3月工资,足以证明龙熙酒店公司对其并未进行调岗降薪。王辉认可已收到工资表中显示的工资数额,双方均同意大兴仲裁委第一项和第二项裁决,该两项裁决内容:“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15天陪产假工资2655.17元;龙熙酒店公司支付王辉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五角”,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王辉要求支付其他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龙熙酒店公司未足额支付王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王辉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龙熙酒店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王辉要求支付上述应得款项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辉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15天陪产假工资2655.17元;二、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辉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0.5元;三、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8158.65元;四、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辉2008年7月23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高温津贴1949.48元;五、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748.73元;六、驳回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龙熙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芳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人民陪审员  路娅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贺书 记 员  杜俊芙-10--9-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