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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萌萌、李元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萌萌,李元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萌萌,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元廷,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陈萌萌与李元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邮寄送达无人认领,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已空号,我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果。2017年3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全部存款237.27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因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本院已将协助执行函送达广饶县公安局,协助查找并拘留被执行人。多次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案件程序至今一直未来,将财产调查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因案件即将超审限,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3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