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小红,易干新,江西省吉水县八都新星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450-2号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炎生被申请人:蔡小红,女,汉族,吉水县人,被申请人:易干新,男,汉族,吉水县人,被申请人:江西省吉水县八都新星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干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小红、易干新、江西省吉水县八都新星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所有的车辆、不动产、银行账户、投资项目分红款及有关债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三被告所有的车辆、房产,冻结三被告的银行账户及投资项目分红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四根人民陪审员 彭南西人民陪审员 罗润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梅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