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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徐亚君、宋永辉、聂兆金、宋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徐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性,1982年2月4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环保局被执行人:徐亚君,女性,1974年2月3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现下落不明;宋永辉,男性,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萝北县鹤北镇森山村现下落不明;宋光辉,男性,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萝北县鹤北镇森山村现下落不明;聂兆金,男性,1980年8月7日出生,住萝北县鹤北镇森山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徐亚君、宋永辉、聂兆金、宋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