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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屈志远、王海丽、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屈志远,王海丽,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047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屈志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晓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旭东诉屈志远、王海丽、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志远、王海丽、李晓峰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弘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