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海英与周长军、杨兴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英,周长军,杨兴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402号原告:邹海英。被告:周长军。被告:杨兴旺。原告邹海英与被告周长军、杨兴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邹海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