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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周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周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402号原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辉,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周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杨 来自